- 標 題
- 錫林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浩特市嘎查集體牲畜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 索引號
- 01166760-1/2020-00945
- 信息分類
- 政府辦文件;地方政策法規;通知公告 \ 農業、畜牧業、漁業;其他
- 發文機關
- 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
- 錫市政辦發〔2020〕51號
- 成文日期
- 2020-11-16
錫林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浩特市嘎查集體牲畜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錫林浩特市嘎查集體牲畜資產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有關部門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7月23日
錫林浩特市嘎查集體牲畜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壯大嘎查集體經濟,有效發揮集體經營性資產效益,發揮嘎查“兩委”監督責任,防止嘎查集體資產的流失,助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指導意見》、《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落實嘎查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明確產權管理
第二條 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的集體牲畜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全市4個蘇木鎮、22個嘎查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牲畜資產管理。
第三條 發揮民主監管作用,明確嘎查集體各類牲畜產權均為嘎查股份經濟合作社所有。嘎查股份經濟合作社負責牲畜產權管理、收益處置、產權損溢事項。牲畜資產財務預算、經營方式,收益分配,產供銷管理、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事項,按照合作社章程要求召開全體股民會議或代表會議表決通過。股份經濟合作社應定期將運營情況向股民公布,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監督。
第四條 加強會計制度管理。集體牲畜資產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變的基礎上,強化會計制度,明確和細化牲畜資產。嘎查股份經濟合作社經嘎查“兩委”同意后,可建立會計委托代理制。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規范代理服務工作流程,防止截留、挪用集體資產。定期公開賬務情況,切實發揮嘎查“兩委”服務監督職責。
第五條 強化“三資”管理指導。嘎查“兩委”配合牧區經營管理站開展調查研究,結合實際制定本嘎查股份經濟合作社“三資”管理辦法,完善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強化定期審計監督,對牧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集體“三資”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對集體資產和資源運營進行專項審計;指導股份經濟合作社依法規范經營合同,加強對嘎查“兩委”成員及股份經濟合作社相關人員的管理。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嘎查“兩委”監督股份經濟合作社履行集體牲畜資產管理工作,合作社負責本集體牲畜資產的監督管理,不定期進行檢查集體經營牲畜和承包經營牲畜,發現對集體牲畜造成損失的,予以追償。
第七條 各蘇木鎮成立監督工作組,對嘎查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牲畜資產管理方面進行督查,發現違紀違法行為,予以追究。
第四章 原則要求
第八條 以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為目的,加強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鼓勵和支持股份經濟合作社利用集體牲畜資產,以入股、合作、租賃、承包等形式,與專業戶、企業、技術服務機構等合作,實現多種形式經營,不斷發展壯大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九條 集體牲畜飼養管理和養殖承包等工作,由嘎查“兩委”和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審核,股民代表大會研究通過,公示后按要求明確承包期限、方式、權義等內容,報蘇木鎮政府備案。
第十條 集體牲畜承包到期返還時,應按簽訂合同要求如數返還,如發現不按承包合同要求返還造成損失或拒不返還的,嘎查“兩委”和股份經濟合作社按合同約定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追償。經蘇木鎮、嘎查“兩委”、股份經濟合作社或有關自然災害鑒定部門認定為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的除外。
第十一條 為扶持、鼓勵困難戶、低收入家庭發展生產,根據有關扶貧政策要求,可向股份經濟合作社申請續簽承包養殖協議,股份經濟合作社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收益資金。
第十二條 加強對集體牲畜的產權管理,鼓勵股份經濟合作社采取向養殖企業、專業合作社、牧業大戶寄養、托管等方式,每年從收益中按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利潤分配條款分成,收益用于股民分紅、發展社會事業等。
第五章 承包條件
第十三條 承包集體牲畜養殖牧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包養殖戶為本合作社股民;
(二)具備養殖條件(棚圈、水源井、草場、勞動力等);
(三)必須通過嘎查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民大會或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承包養殖戶義務:
(一)承包養殖戶嚴格執行草畜平衡,不得超載;
(二)承包養殖戶不得出售、屠宰、轉移承包養殖牲畜;
(三)承包養殖戶違反合同約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錫市農牧和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