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錫林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錫林浩特市政務督促檢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索引號
- 01166760-1/2019-00134
- 信息分類
- 政府文件;地方政策法規 \ 政務督查
- 發文機關
- 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
- 錫市政發〔2019〕49號
- 成文日期
- 2019-04-25
錫林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錫林浩特市政務督促檢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錫林浩特市政務督促檢查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4月24日
錫林浩特市政務督促檢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務督促檢查工作,切實提高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水平,確保上級黨委、政府和市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全面貫徹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錫林浩特市政務督查工作考核方案》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促檢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職責的重要環節,是落實黨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對促進科學決策、改進工作作風、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全市上下要圍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把督促檢查工作貫穿于政府工作的全過程,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后檢查落實情況。樹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風,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證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督查部門要積極探索、不斷努力,使政府督促檢查工作職能更加科學、運行更加規范、保障更加完備、推動決策執行更加有力,真正成為服務政府決策落實的好參謀、好助手,為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三條 政務督促檢查工作問責主要是對政府工作部門及主要負責人在對督辦事項辦理過程中出現遲報、漏報、經多次催辦拒不辦理等行為,連續多次督辦工作仍無進展的行為,對作風不實,慢作為,不作為,懶政,怠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等問題進行問責追究。
第四條 政務督促檢查問責堅持從嚴執政、規范行為、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有錯必究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政務督查事項具體如下:
(一)重大決策。各級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重要會議、重要決定、重點工作部署中,需要市政府牽頭推進、落實的事項;全市經濟工作會議、市人代會中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議定事項;市委、政府和市委辦、政府辦通過文件等方式明確的重大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
(二)領導批示。上級領導和市委、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
(三)重點工作。全市經濟社會年度主要任務、階段性重點工作;上級政務督查交辦、網民留言答復等事項;市長熱線、市長信箱和12319城市熱線交辦事項;市政府承擔的黨代表提議、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市委、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承辦政務督查任務的部門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全市各項工作推進落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單位通報批評:
(一)對督辦事項遲報、漏報的;
(二)對督辦事項推諉扯皮、拒不配合的;
(三)對督辦事項催辦一次仍不上報的;
(四)督辦事項無工作進展的;
(五)拒不配合督查工作的;
(六)上報回復內容與事實不符、弄虛作假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分管領導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對督辦事項催辦2次仍未上報的;
(二)連續兩次被通報批評的;
(三)對督辦事項連續督查兩次無工作進展的;
(四)因部門原因導致市政府及市政府領導被上級書面通報批評的;
(五)因部門原因導致市政府和市政府領導被上級下達督查通知書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主要領導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并向市政府做出書面檢查:
(一)對同一督辦事項反饋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對同一督辦事項連續督查三次無工作進展的;
(三)連續三次被通報批評的;
(四)部門或責任人工作完成不力,導致市政府領導被上級約談的;
(五)市政府有關領導約談后,相關單位整改依然不到位的;
(六)導致市政府被自治區掛牌督辦的;
(七)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工作大局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黨組提出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執行、推諉工作任務的;
(二)拒不執行政府決定的;
(三)因部門或個人原因,推進工作不力,導致市政府被上級問責,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后,在重新確定的辦結期限到期后仍未取得明顯進展或整改效果的。
以上問責可以單獨采用或合并采用。同時符合幾種問責情形的,按從重原則處理。在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理的同時,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的問責;在對相關單位責任人處理的同時,也可給予所在單位相應的問責。
第三章 問責工作流程
第十條 問責要堅持事實清晰、定性準確,依法依規、處理恰當、跟蹤整改、重在落實的原則,根據不同的問責形式分別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給予通報批評。如相關單位或責任人存在第六條情形,由市政府督查室向全市范圍給予相關單位或責任人通報批評。通報批評文件由政府辦公室相關領導和政府分管領導簽發。
(二)市政府分管領導約談。如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存在第七條情形,由市政府督查室收集相關情況,確定擬督查問責問題及依據,提出約談初步意見,報市政府辦領導審定后提請市政府有關領導對相關單位相關責任人實施約談。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在接受約談前,由該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親自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治期限,在約談時提交書面報告。約談記錄及整改方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整理,經約談領導審核同意后,抄報市政府主要領導閱示,并報市政府督查室備案。
(三)市政府主要領導約談并在政府常務會議上作出檢查。如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存在第八條情形,由市政府督查室收集相關情況,確定需檢查的事項及存在的問題,報市政府辦領導審定后,提請市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并進行約談。同時,按市政府常務會議議程安排相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在會議上作出書面檢查。在市政府常務會上作出檢查前,相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應親自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確辦理期限,在會上提交書面材料。整改方案及書面材料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監委、市政府督查室備案。
(四)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如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存在第九條情形,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紀委監委、組織、人社、審計等部門研究確定擬問責事項的處理依據,提交政府黨組會研究,由政府黨組書面向市委提出建議。
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對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不服提出申訴的,按照問責處理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程序辦理。
第四章 問責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將問責結果作為相關單位年度考核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獎懲、任用的重要依據。出現問責情形的,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一年內因同一事項被問責兩次以上(含兩次),則該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在本年度考核中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對本部門單位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被市領導約談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在當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對一年內受到兩次(含兩次)以上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作出說明的單位,該單位當年年度不予評為“突出”等次,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兩年內不得提拔和重用。
第十二條 通報問責結果。市政府辦公室定期對問責情況進行通報,并視情況在相關網絡平臺或新聞媒體公開通報情況。
第十三條 其他形式。其他受到黨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若承辦部門認為督查事項不符合法律或政策規定,應提出書面意見,并提供充分的法律或政策依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